2012年_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五)

更新时间:2020-09-05    来源:资料大全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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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五)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选择题)

下列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显失公平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

【示例】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2.在我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2007年试题)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3.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

A.6个月 B.l年

C.2年 D.20年

【答案】B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选择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也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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