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_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九)

更新时间:2020-09-05    来源:行政能力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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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九)

第四节 法律责任

1、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2、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任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责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示例】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答案】A

2.下面关于审计程序的规定,错误的是( )。

A.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提出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B.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不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直接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C.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D.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不能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D

3、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冻结时,应当向法定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是:(2008年考题)

A.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B.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C.上一级审计机关

D.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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