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6)

更新时间:2019-10-10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www.kwkids.com--司法考试】

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6)

考点六

经营者A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B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总结:1行为为垄断,但是目的合法; 2 头5项两个( 举证)。最后2个只有1个(举证 )。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zhiyezigelei/347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