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1)

更新时间:2019-10-10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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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1)

考点一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

1不出资或者出资不足:出资+违约;(清算阶段,法院也可以要求设立时候的股东负连带责任。司法解释二)

2违约责任对( 按期足额 )承担。

3违反的是哪个约?设立协议。

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总结:1出资不实:补足+连带

2对( 公司 )承担;(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负担连带责任。

3股东之间( 替代 )出资,出资不实的责任( 被替代人 )承担。

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返还责任

行政责任:5%——15%罚款;

刑事责任:5 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10%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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