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11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三章(2)

更新时间:2019-08-03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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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三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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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要求购买的。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借贷等合同的区别之一。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租赁物并非是出于承租人的需要和依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是依自己的需要和按自己的要求购买的,出租人购置物件与租赁合同无关;而在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要求购买标的物,出租人购置物件的行为与出租物件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内容。在买卖合同,买受人按自已的意愿购买物品,目的在于取得物的所有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虽须购买物件,但其购买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物件的需求。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达到融资的目的,以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的不足。从这一点上说,承租人等于向出租人借贷。但是,承租人并不是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标的物或金钱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以租金的形式偿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代价等费用。

2、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中为承租人的使用而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所购置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依其要求购买并交付其使用的物件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只能归出租人享有。即使于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须经双方协商,由出租人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在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一样的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赁物合于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和保证第三人不能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是依承租人的指示和要求去筹措资金购买物件,租赁设备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的选择,因此,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但租金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在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在融资租赁合同,因其也为“租赁”而非买卖,故承租人支付的代价并非对租赁物使用的代价,而是是“融资”的代价,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也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租金确定标准是不同的,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

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在传统租赁,于租赁终止后,承租人须将租赁标的物原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于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有选择权,即:或是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是以预定的租金继续租赁租赁物,或是以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

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融次租赁合同主体上的特征就是出租人的限定性,出租人只能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这是则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所决定的。

7、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

(一)租赁

依《合同法》第238条,租赁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2、租赁物的名称和数量;3、标的物的规格和技术性能;4、标的物交付与验收;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6、租赁期间;7、租金的构成及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8、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9、其他约款。

(二)买卖

买卖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出卖人须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内容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须为租赁物的出租人;2、标的。买卖的标的物须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须合于承租人所指定的条件;3、标的物交付;4、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索赔;5、价金及支付方式;6、其他事项;7、承租人对买卖约款的确认。

(三)合同内容的租赁部分与买卖部分的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由租赁与买卖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这里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各自虽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互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承租人与出租人关于委托购买租赁物的协议及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均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时起才能生效。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并不负担交付租赁标的物的义务,而是由出卖人负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A、也正因为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为出卖人的义务,因此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而应解除。B、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关于买卖的条件却系由承租人指定,承租人须对买卖合同予以确认,买卖的标的物是用于出租人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经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融资租赁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该类合同是一种通过融物达成融资目的的法律形式和有效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仅新建企业,就是企业欲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也需大量资金。企业购置设备往往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而通过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就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解决急需。采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较少的资金先取得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然后边生产、边收益、边还款,最后还可以留购所需设备。另外,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设备等,可以促进交易,促进生产,也可以使重要的闲置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可以说,融资租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其他合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

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于租赁期间保持其所有权;收取租金;在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物;合同解除权。

2、出租人的义务:

购买租赁物;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并决定租赁物的条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就标的物的瑕疵向出卖人请求瑕疵担保责任;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的义务:

按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保管维修标的物;于合同终止时返还标的物。

(三)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主要就是向出租人收取价款;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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