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率】201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26)

更新时间:2018-04-09    来源:资产评估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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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点】(P275)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考题点】(P278)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2.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考题点】(P279)股票发行的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在提出申请前,应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1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3.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4.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题点】(P282)发行后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1)股份转让的自由。

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6种情形。

②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本章第四节有规定。

2.股份转让的方式。

(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股东交付股票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须由股票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考题点】(P284)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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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注意: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中应包括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的尚未偿还部分。)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企业债券

发行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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