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的内容_2010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红皮书)(七)

更新时间:2018-04-05    来源:审计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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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 1130.A1—1:评价内部审计师以前负责的运营

解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 1130.A1 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遇到指派对他/她对以前负责的工作进行评价的情况时,内部审计师应该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评价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应该考虑的事项。

1.内部审计师不应该承担组织的运营责任。如果组织的高级管理层指示内部审计师开展非审计工作,就应该明白,他们不是作为内部审计师来履行职能的。而且,当内部审计师对他们在上一年度负责的或管辖的运营活动进行确认性检查时,其客观性就受到了损害。在通报审计业务所取得的结果时,必须考虑这种损害。

如果内部审计师得到要求他/她履行可能会损害其客观性的非审计职责的指示(如:编制银行对账表),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该告知高级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此种活动并非确认性审计活动,因此,不应该通过开展此类活动得出与审计有关的结论。

此外,当组织将运营职责分配给内部审计、随后内部审计又得到对相关运营领域开展确认性检查的任务时,必须特别注意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如果审计师对他在上一年度负责的活动开展审计时,则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在公布对审计师曾经负责活动的审计业务结果时,应当明确说明这些事实。

2.在任何时候,只要内部审计得到的任务涉及履行运营职责,就可以认为在与此种运营活动有关的领域,审计客观性受到了损害。

3.对于借调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只有在借调或聘用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至少一年), 内部审计部门才能分配他们参与审计他们以前曾经负责的运营领域,否则将损害审计的客观 性。如果任务已经分配,则需要在监督审计任务和通报审计结果时给予格外关注。

4.如果内部审计师在实施系统控制或检查程序之前建议采用控制标准,不会对其客观性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审计师参与了这些系统的设计、安装、程序起草或操作工作, 就可以认为审计的客观性受到了损害。

5.内部审计师偶尔开展的非审计工作在报告过程中进行了全面披露,不一定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但是,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师都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仔细考虑,以避免对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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