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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1、行政复议特征
(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2、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