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变化_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5)

更新时间:2019-12-06    来源:初级会计职称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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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5)

【考点复习】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P101)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考点复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02)

1.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1)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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