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的英文]备考笔记—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更新时间:2017-10-17    来源:国际内审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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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易管制又称为进出口贸易管制,即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简称贸易管制。
  从宏观上讲,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体系是多视角全方位的,涉及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税务、资源保护、质量监督、外汇管理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等诸多领域。贸易管制类别形式按照其不同的需求有着多种分类,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类形式:一种是按照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另一种则是按其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而我国贸易管制则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出于对本教材内容结构和授课目的的考虑,本章在概括介绍对外贸易管制有关基础知识的前提下,重点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有关货物和技术的管制制度、措施(不包括关税制度、措施)以及在执行这些贸易管制措施中涉及报关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所遵循的法律与制度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目前,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产生与发展
  政府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由来已久,自从有了国家,有了对外贸易,就出现了政府对对从贸易管制的目的我们不难看出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这一显著特点,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各国都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利益或军事和政治形势需要,随时调整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是各不相同的。这种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的性质,是贸易管制的又一大特点。
  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点一般放在对进口的管制上,这是由于进口管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本国国内市场的途径,,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对于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而言,在进口管制中通常又称之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之所以称之为壁垒,是因为不论是通过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以提高进口商品成本,达到提高本国同类商品的竞争力的进口关税措施,还是通过进口许可或配额制,以及其他如外汇管制,制定烦琐苛刻的卫生、安全、质量、规格标准等手段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其目的均是通过这些措施,将国内市场保护起来,从而形成一组“保护墙”。但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贸易管制这组“保护墙”,虽然贸易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贸易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世界经济交流,抑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尽量减少其带来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积极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贸易水平的标志。因此,对外贸易管制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能否合理运用贸易管制手段是衡量一国管理贸易水平的标志。
  (二)WTO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它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它是协调、处理国家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协调和处理的这种关税与贸易政策,也正是各国贸易管制的内涵。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等,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以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p#分页标题#e#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有五大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每条原则都有涉及贸易管制的内容,其中自由贸易原则与贸易管制最为密切。
  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这些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实际上就在贸易管制措施范畴内,包括削减关税和减少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措施即非关税贸易壁垒。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还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3.贸易组织政策评审机制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由几乎世界主要贸易国参加的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全球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即WTO协议)诞生的,以该协议为核心,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从而约束各国政府制定符合这套法律规则的对外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政策评审机制就是为实现这种约束而建立起来的,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固定的制度。该机制的宗旨是通过经常的监督,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及实践的透明度和相互了解,提高公众及政府间在对外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争论质量,同时对每一成员对外贸易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这些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有一定时期的、综合的评价。由于贸易管制措施是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国贸易管制政策是世界贸易组织监督、评审的重点项目。
  二、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既然对外贸易管制是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因此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均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任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者都必须无条件予以遵守。政府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目标就是以这些法律制度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1.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即海关监管来实现。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而这些贸易,尤其是货物进出口贸易以及以货物为表现形式的技术进出口贸易,都是最终要通过进出境行为来实现的。作为我国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海关,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我国这类贸易管制目标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各尽其责的通力合作来实现的。我国《海关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所以海关是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执行者,外经贸及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则是相关贸易管制措施的制定者。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外经贸及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缺少海关监管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海关执行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海关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法》赋予了海关在口岸实施贸易管制的基本权力,《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该条款是海关对有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禁止性或限制性贸易管制措施管理程序条款。其意义旨在明确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规范海关执行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该条款也是海关为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所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程序之法律依据条款。 #p#分页标题#e#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做出的规定实施监管,该条款不仅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还明确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管理职责分工,与对外贸易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由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负责制定颁发,海关则是贸易管制政策在货物进出口环节的具体执行机关。因此,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或制定有关监管程序时,必须以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重视这些法律法规与海关实际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准确贯彻和执行政策作为海关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则,制定合法、高效的海关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利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国家各项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2.执行贸易管制政策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是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包括合法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和程序对商品属性、数量、外观、内容等实物式管理和依法审核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发票、箱单、合同、手册、批件等单证式管理。前者是对物的管理,是物流监控的范围,后者是对单证的管理,也就是对海关管理相对人进出口行为合法性的管理。海关管理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是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如何准确、有效地执行贸易管制政策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是这两种海关管理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也是实现二者有机结合最基本的出发点。这种有机的结合表现为:代表合法进出口的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一些临时性贸易管制措施)是海关监管货物合法进出的书证,通过上述各个环节对单证的管理,确定做到单单相符、单机相符,从而实现在查验放行环节验证单货是否相符的目的。因此说对物流的监控管理是海关确保货物合法进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单证审核的管理是海关确定货物合法进出结果的依据,二者共同构成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合法进出的管理。
  通俗地讲,由于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外经贸及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提单、发票、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执行贸易管制海关管理也就离不开“单”即包括报关单在内务类报关单据、“证”即各类许可证件、“货”即实际进出口货物这三大要素。"单”、“证”、“货”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受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类,只有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相关货物。
  3.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报关作为一种程序实际上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海关进行进出口申报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过程,是履行海关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通过前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执行贸易管制政策海关监管是通过对“单”、“证”、“货”这三要素来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而这三要素中的“单”和“证”正是通过报关环节中的申报手续向海关递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申报意味着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该条款是关于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时关于申报环节法律义务的规定,也是我们前文所阐述的有关“单、证、货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充要条件”之法律依据条款。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p#分页标题#e#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基本架构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制度,主要由海关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为保障贸易管制各项制度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大量涉及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理与管制的法律体系,并依照这些法律制度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
  (一)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意义
  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开始实行对外贸易管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就规定, “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的政策”。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由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保护和扶植我国的民族工业、建立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防止外国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保障我国有限的外汇储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作用等方面的有效手段;实行贸易管制可以集中力量对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及世界经济危机作出迅速反应,防止这些因素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斗争能力,增强国际贸易中的谈判地位;实行贸易管制还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职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管制,对外可以及时根据我国在国际斗争中的政策和策略,调整外贸结构和格局,全面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经济繁荣作出贡献,对内则可以达到维护正常的国内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丰富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目的来源考试大网。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1.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 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涉及贸易管制范畴的行政法规很多,除国务院依据上述法律制定颁布的各类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行政法规还包括下列各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 #p#分页标题#e#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总和,其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的涉及对外贸易管制属行政规章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同时也是包括海关在内的国家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最直接、最广泛的法律依据。举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6)《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7)《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法》;
  (10)《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1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1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
  4.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本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和管制的各项措施的同时,必然要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确定相互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立的目标,因此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便成为各国之间确立国际贸易关系立场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4)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5)1971年《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6)《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
  (7)《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8)《巴塞尔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
  (9)《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1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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