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_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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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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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P304)

【例题·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2007年)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答案】D

2、票据当事人(★★★)(P304-305)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解释】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7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9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解析】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C

【解析】(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银行本票(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3、票据的功能(★)(P306)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解释】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提供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P307)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取得(2010年新增)(★★★)(P307)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甲明知乙偷来一张支票,乙向其转让,甲欣然接受

B、丙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某灾区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了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丁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庚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2010年新增)(★★★)(P308)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的补救(2010年新增)(★★★)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P308)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P309)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p#分页标题#e#

①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P310)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3·判断题】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答案】√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5·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C、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D、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5、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P310)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解释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表7-2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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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311)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7年5月20日-2009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6年6月20日-2008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6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7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6、票据责任(★★★)(P311)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7、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8、对人抗辩(2010年新增)(★★★)(P311)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1·判断题】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答案】√

【例题2·判断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教材P312的例7-26)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C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选项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故选项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因此选项D错误。#p#分页标题#e#

三、票据行为(2010年新增)(★★★)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2002年)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1、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P312)

①必须记载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

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

(2)签章(P313)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多选题】关于票据签章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B、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C、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D、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3)出票的效力(P313)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P313)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

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答案】CD

(2)背书日期(P313)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P313)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4)背书连续(P314)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的背书(P314)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P314)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7)限制背书(P314)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8)期后背书(P314)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9)背书的效力(P314)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p#分页标题#e#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A: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选项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承兑(P314)(★★★)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1·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007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而不是承兑期限;(2)选项B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选项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例题3·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4·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B、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D、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答案】D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P315)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3)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P316)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p#分页标题#e#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被追索人(P316)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例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

【答案】√

3、追索金额(P316)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C错误。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P317)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caikuailei/14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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