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2011年司法考试中的立法位阶

更新时间:2019-09-18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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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中的立法位阶

【要点】

上下位阶的法

同一位阶的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1)授权立法=法律;(2)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4)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

  1、直接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既能改变又能撤消,且审查合理性。

  2、非直接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只能撤销,且审查合法性;

  3、事先经过批准的法等同于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进行审查;

  4、例外:①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考吧天空、只能撤销,但审查合理性;②地方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只能撤销,但审查合理性;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但全国人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判断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

  判断2: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判断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经济特区法规。

  判断4: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判断5: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省级政府规章。

  判断6: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行政法规。

  判断7:全国人大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2008年卷一第14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2)被动改变或撤销

审查对象

提请主体

审查内容

审查机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审查建议)

规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审查建议)

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还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程序:

  第一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步,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三步,制定机关不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判断1:如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发现行政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1)中止案件审理,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2)中止案件审理,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3)中止案件审理,由法官本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判断2:如果中央军委发现某部门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1)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要求;(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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