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方法-查漏补缺

更新时间:2018-09-04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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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方法-查漏补缺

 

第三阶段:查漏补缺

(一)阶段任务:回顾总结,打扫死角

这一阶段的任务是对前几个月复习情况进行总结,在老师帮助你解决了复习中的重点、难点后,自己总结查看是否已经真正将老师讲解的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或者是否还有自己没有复习到的死角。这个阶段大家应该适当多花点时间在商经的复习上。商经相对来说属于记忆型学科,在这一阶段像民法、刑法等理论型学科如果想得到很大的提高很难,但商经则完全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认真复习拿到较高的分数。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记忆是一个循环重复的过程,也是大脑最疲劳的阶段,商经知识点多并且杂乱,在记忆过程中的遗忘是非常正常的,不要为此而过分担心。记忆是贯穿于整个复习过程之中的,不要因暂时的遗忘就产生焦虑情绪。

商经难点不多,但知识点多、涉及面广,因而考点细致且重复率不高。比较容易失分的地方应该是记忆不准确、相似知识点间容易混淆。可以通过总结类似知识点之间的区别来准确记忆。比如合伙企业法,我们可以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之间的区别总结如下:

1、普通合伙:①2人以上;②自然人合伙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⑦不能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归部分人享有或承担;⑧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擅自出质绝对无效;⑨对内转让自由、对外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①2-50名合伙人;②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③不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⑤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而发生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时,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责任并应赔偿损失;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可以当然继承;⑦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人享有;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我交易、竞业、出质均自由;⑨对外转让份额自由,仅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但在法院强制转让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阶段目标:融会贯通,综合串联

这一阶段,复习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在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的帮助下,通过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提高学员在实战中应用法条的能力。

比如近年来经济法命题出现越来越 “全面”的趋势,其考点高度分散,重点和非重点的界限日益模糊。面对这一现象,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全面撒网,重点培养”。考生既要结合大纲照顾全面性,也要结合历年真题和知识体系加强针对性。不同的法律采用的复习方法并不一样,千篇一律是走不通的,必须“对症下药”。相比商法而言,经济法更是考法条,所以对经济法只能是多看法条,加强记忆。

这个时期同样不能忽视试题,而是要更加重视试题,不仅要通过试题查缺补漏,而且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的思路,掌握答题的技巧,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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