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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18)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考点复习】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P68)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考点复习】股东诉讼(P69)
1.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