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条件|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试题及答案(5)

更新时间:2019-01-10    来源:注册税务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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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B

5.A

6.D

7.C

8.D

9.C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2.CD

3.ACE

4.ABCE

5.ADE

6.BC

7.ACD

8.BE

9.BCD

10.ACD

三、简答题
1.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只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08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8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08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680元[(2000-800)×20%×7]。
(4)2008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解析](1)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解除劳务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超过了三倍数额部分的,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空期限内平均计算。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100000元,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三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0×3)÷8-20000×15%-125}×8=2600元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但没有超过50000元的,应对超过部分加征50%的税款,所以李某计算中适用的税率有误;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李某税前多扣除捐赠额。
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6000元,应按12000元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按照规定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应按10%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7=840元
(4)李某计算有误。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应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1-20%)×20%=640元
2.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08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p#分页标题#e#
3.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流通日,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问题: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应如何处理?
[解析](1)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2)为股东购置住宅企业所得税:视为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副总以上员工购置轿车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并人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3)给员工的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摊为12个月进行计算,即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的所得÷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三种情况:
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3.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问题:针对上述兰种情况,如何处理才能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解析]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
4.某注册税务师2008年2月对企业2007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企业12月份将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成本2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由于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已经进行了部分结转和销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2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2007年底企业的在产品相关成本科目余额是100000元,完工产品相关成本科目余额500000元,当期的已销售产品成本是400000元,假设该企业已经结账。
问题:
1.按“比例分摊法”计算错账调桩金额在相关环节分摊的分配率、分摊数额。
2.作出跨年度账务调整分录。
[解析]1.分配率计算:分摊率=多计生产成本数额/(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20000÷(100000+500000+400000)×100%=2%(元)
2.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00000×2%=2000(元)
在成品应分摊数额=500000×2%=10000(元)
12月销售产品成本应分摊数额=400000×2%=8000(元)
3.调整相关账户:
借:应付职下薪酬23400
  贷:生产成本2000
    库存商品1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5.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8年打算将购进的1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化妆品销售。据测算若自行生产需花费的人工费及分摊费用为50万元,而如果委托另一长期合作的企业加工生产,对方收取的加工费用也为50万元,此两种生产方式生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价均为260万元。
问题:
假定成本、费用、产品品质等要件都相同,且不考虑生产和委托加工期间费用,分别计算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纳的消费税、企业利润,并指出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劣。(提示:消费税税率为30%)
[解析]1.委托情况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500)/(1-30%)=214.28(万元)
应缴消费税=214.28×30%=64.28(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期间费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润为260-100-50-64.28=45.72(万元)
在自行生产的情况下:
应缴消费税为260×30%=78(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期间费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润为260-100-50-78=32(万元)
委托加工方式优于自行生产方式。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caikuailei/1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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