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与保税货物的异同]特定减免税货物详解

更新时间:2017-11-05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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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货物的监管期限:(时间要掌握)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三)范围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旧机电产品除外)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手续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二、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减免税申请(前期阶段)—进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一)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申请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

  1、特定地区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p#分页标题#e#

  ①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之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向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2)“一批一证”的原则

  (二)进出口报关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2、(1)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加工区等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特殊监管区域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3、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填发解除监管证明。(08年教材修改内容)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5)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才能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3、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处理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涉及到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要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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