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_2011外销员考试综合业务系统辅导50

更新时间:2019-07-11    来源:外销员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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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外销员考试综合业务系统辅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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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

1.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这其中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 对货物的要求:这其中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 对运输要求:这其中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

4. 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它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 特别条款:银行间的费用条款、寄单条款、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所遵循的国际。

6. 责任条款:最晚交单期、银行保证条款等。

(判断)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该信用证是无效的。(是)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 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005年试题)

根据《UCP500》的规定,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应该是( C )

A、进口商 B、通知行 C、开证行 D、议付行

2. 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四)跟单信用证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

二、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开证行的责任:

合理审慎的审核单据

发出不符点通知

第一性且终局性的付款责任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向信用证上的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账户行。

L/C业务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例:(2006年试题)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ACD)

A、议付行 B、托收行

C、通知行 D、付款行

E、汇出行#p#分页标题#e#

(2006年案例)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waimaolei/18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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