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19】2010年报关员考试复习重要考点:海关行政制度

更新时间:2018-09-30    来源:报关员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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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复习重要考点:海关行政制度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意义(了解)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重点)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了解)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

3、特别程序(2009年新增)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掌握期限)

在海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应当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上级海关。上级还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海关行政处罚: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理解掌握)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记忆)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理解记忆)

3、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保管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

(1)案件移交

(2)双人办案

(3)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了解)

3、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执行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参考教材第461页)

(2)中止执行(了解)

(3)恢复执行(了解)

(4)终结执行(了解)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熟悉):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含义(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掌握)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了解)

(四)海关行政复议的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重点)#p#分页标题#e#

理解掌握,主要是当事人认为其权益被侵犯而申请行政复议,参考教材第464页至465页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海关总署为复议机关。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了解)

2、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5种)

5、海关行政复议和解与复议调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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