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精选5篇

更新时间:2023-12-22    来源:事业单位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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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1

为加强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各岗位人员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岗位人员交流轮换

(一)交流对象

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

(二)轮换对象

1、联社各科室负责人。

2、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

(三)交流轮换重点

1、联社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的。

2、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

3、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

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会计岗位可延长到三年。

4、信用分社的负责人、柜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

5、组织上认为有必要交流和轮换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轮换。

(三)交换和轮换方式

岗位轮换采取内部横向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方式进行。

1、内部横向岗位轮换

内部横向岗位主要在联社、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进行岗位轮换。如:联社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轮换;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岗位之间轮换。

2、异地交流

(1)异地岗位人员交流就是在联社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负责人及分部经理的交流。

(2)异地岗位人员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如需要或根据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异地岗位人员交流要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还看本人情况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列入交

流的范围,一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二是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岗位轮换交流的;三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联社认定的。

(四)注意事项

1、联社中层干部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岗位人员轮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好交接手续。

2、对已决定岗位人员交流和轮换的,不得拒绝调动或者有意拖延时间。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要积极做好岗位人员交流轮换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岗位人员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4、联社人事部门要审慎做好考核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2

一、总则

(1)为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变化,加强部门与岗位之间的横向沟通,挖掘和培养员工的潜力和技能,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51社保全体员工。

二、定义

指员工在同一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上进行有计划的调换职位任职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

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轮岗:

(1)在原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

(2)在原岗位绩效评定S、A级的员工才具有调岗资格(绩效级别:S/A/B/C);

(3)符合新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四、轮岗实施办法

4.1职责分工

(1)用人部门负责:根据部门业务情况、员工情况和意愿制定年度轮岗计划并组织落实;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初审部门年度轮岗计划,判断业务和员工是否适宜落实轮岗。

4.2轮岗前沟通

(1)沟通内容: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涉及轮岗的岗位和人员情况;了解轮岗人员对轮岗的接受及认知程度;理解轮岗的意义和目的;轮岗人员的优势与不足;轮岗后的发展方向和计划等;

(2)沟通效果:让轮岗人员可以充分愉快的接受轮岗安排,减少硬性安排带来的阻力;

(3)沟通要求:沟通要求是保密,避免前期员工知道将会被轮岗而不愿意离开造成的消极配合、拖延滞后,或者在离开现有岗位前的时间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

4.3实施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清单

在公布轮岗方案后,被轮岗方需要制定并提交工作交接清单、资料清单,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2)实施并行工作制

即现任人与继任者需要并行工作一段时间,时间为一个月。通过并行工作,使继任者能在现任者帮助下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人员状态,而且保证工作决策不会出现影响。

(3)并行工作制具体内容

原岗位工作负责人详细列出完成岗位工作所具备的经验与技能;

由原任职者对继任者采取教授式或继任者自学等培训方式;

根据工作交接清单,对岗位工作环境和作用,业务流程与目前状况,业务手册指导工作的开展等进行培训;

提供考核标准和信息,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轮岗岗位的上级对原任职者和继任者,在教授程度和效果上对其考评,作为当月绩效成绩的一部分;

培训结束后,也要与原任职者保持沟通,就出现的新问题咨询原任职者。

4.4跟进并评估轮岗效果

(1)对轮岗人员、原任职人员进行轮岗绩效评估跟踪;

(2)轮岗绩效评估在轮岗后3~6个月进行;

(3)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对轮岗人员进行评估分析,判断是否继续胜任。

五、激励

5.1薪资

(1)同职级轮岗:薪酬标准维持原标准,按新岗位工作考核绩效进行考核;

(2)升职级轮岗:考虑职业生涯发展或培养需要,可执行原薪酬标准,若轮岗变成调动,在3~6个月职位胜任期后经考核合格可按照新岗位的薪酬标准;

(3)降职级轮岗:若公司根据员工考核情况,进行降级轮岗的,一般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4)轮岗期间员工以新岗位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与工资挂钩。

5.2个人发展

公司在职务职级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具有轮岗经历的员工,并根据轮岗员工的轮岗经历和工作表现,在晋升考核、内部竞聘时给予一定加分。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3

一、轮岗制度的作用

有效激励,调整员工的工作情绪。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在一个岗位呆的时间长了,就会产生腻烦的心理,工作中提不起兴趣,还有一种莫名的疲惫感难以消除,这种感觉甚至还会干扰到自己的生活。这种情绪如果长时间得不到缓解,流失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如果员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到新的岗位,就会重新焕发出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自然也就大大提高了。从这个角度讲,轮岗不失为一项有效的非物质激励措施。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形成一种共识,以金钱为主的物质激励只能产生短期效果,并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非物质激励则更为持久。

创造职业宽度,满足员工成长的核心需求。

学习与成长是员工职业生涯中最为核心的需求之一,轮岗可以使员工开拓视野、积累人脉资源、发现自己真正的兴趣与能力所在、锻造多方面的能力与经验,从而拓宽员工职业宽度,提高升迁的可能性。中国市场最缺乏两种人才:复合型专业人才与系统型的管理人才。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专业型管理者、督导型管理者、系统型管理者。从层级上讲,专业型管理者位于最底层,这类管理者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从事某个领域的工作,但是管理能力欠缺;督导型管理者能够运用个人的管理能力和经验进行工作规划、团队领导、部属培育、任务督促与问题改善,但没有建立管理体系的能力,属于典型的人治;系统型管理者在督导型管理者的基础上,能协助企业建立该部门完整的策略、流程、标准与制度,并运用系统化的方式建构团队、培养人才,最终让部门进入自主化运转。轮岗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员工有利,同时为企业培养复合型人才和系统型人才创造了条件。

轮岗虽然对员工、对企业有多方面的价值,但作为一种管理措施,是需要付出相应成本的,其中包括企业的培训成本、管理者的时间成本,以及员工到新岗位所带来的效率降低,甚至有时企业还要承担业绩下降的风险。因此,务必对轮岗的范围准确界定,是只在管理层实施、全员轮岗还是选择核心(战略性)岗位、核心人才来实施。不同的选择产生的价值不同,企业付出的成本也不同。

二、工作岗位轮换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作岗位轮换制度(精选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作岗位轮换制度1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4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5

第一条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轮换的范围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公司部门间、各部门与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之间的轮换。

第三条各子公司或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

管理层的轮换建立在年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经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按以下比例安排员工进行轮换:

按3%~5%的比例对现有专业人员进行轮换;

按10%~15%的比例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轮换。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员工应参加工作轮换:

第一类,在外协、采购、广告、财务、营销、人事、劳资、资金结算等重要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员工。

第二类,大学本科以上,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上进心,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员工。

第六条每年12月初,进行下年度的工作轮换安排。专业人员的轮换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作轮换自我申请表》。集团总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总监审批;经营部门由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备案。

第七条每年12月初,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拟定参加轮换的工作人员名单。其中,各经营部门将工作轮换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进行工作轮换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优缺点、轮换期间工作、培训情况、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工作轮换的具体操作按内部调动形式进行,审批手续按内部调动程序执行。

第十条每年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针对本单位轮换员工情况,做好轮换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对安排轮换的员工,根据其培养方向及集团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其相关工作。向管理方面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企划、品牌管理、营销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发展的员工可以一安排产品开发、品质管理、设备管理、工艺等工作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安排到市场营销队伍中进行训练。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员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工作轮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轮换工作,指定专人对轮换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及考核。在符合轮换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收。

第十四条参加工作轮换的员工必须遵守新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新单位主管的管理,接受考核,新单位主管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作为奖惩、培训、晋升、轮换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工作轮换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种。其直接主管对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每次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与轮换员工进行面谈,评价其优势与不足之处,商讨改进方案并提出培训建议。

第十七条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C或D者,可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安排其调岗、培训或降职。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及开发中心应积极对轮换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工作的要求,培训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上。

第十九条由人力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工作轮换管理体系,负责轮换工作的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在部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总部员工轮换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各单位轮换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对跨单位轮换的.审批等。第二十一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轮换员工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每年11月底,人力资源部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人力资源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轮换工作总结,接受人力资源委员会底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度考核中。第二十三条本年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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