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同时备考_2010年备考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会计讲义(十四)

更新时间:2017-06-30    来源:注册会计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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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 ,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为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一、确认和计量原则
(一)公允价值
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账面价值
应当以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未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支付补价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
(二)收到补价 #p#分页标题#e#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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