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锦集4篇)

更新时间:2023-11-29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手机版     字体:

【www.kwkids.com--银行从业资格】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锦集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多选题]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履行出资义务。

A.出资方式

B.数额

C.缴付期限

D.原则

E.款项

正确答案是:A,B,C

解析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多选题]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在偿还前,该责任将一直存在

C.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D.清偿顺序按先后依次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

E.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正确答案是:A,D,E

解析

选项B项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选项C说法错误: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选项ADE说法正确。

[多选题]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首先清偿所欠税款

E.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正确答案是:A,B,C,E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篇2】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①国债

我国国债不论期限长短,统称为国库券。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有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两个发行及流通渠道。

②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其他金融债券,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

③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④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资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开元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大陆。

⑤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公司法人。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回拨机制:指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例如市值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和法人投资者配售或上网定价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

(3)债券投资的收益

①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

②即期收益率,是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即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通过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能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

③持有期收益率,是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持有期收益率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但是,由于出售价格只有在投资者实际出售债券时才能确定,是一个事后衡量指标,在事前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主观预测出售价格,因此,这个指标在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④到期收益率,是指收回金额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

到期收益率=(收回金额—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与持有期收益率一样,到期收益率也同时考虑到了利息收入和资本损益,而且,由于收回金额就是票面金额,是确定不变的,因此,在事前进行决策时就能准确地确定,从而能够作为决策的参考。但到期收益率适用于持有到期的债券。

示例

某种债券面值100元,10年还本,年息8元,名义收益率为8%,如该债券某日的市价为95元,则当期收益率为8/95,若某人在第一年年末以95元市价买进面值100元的10年期债券,持有到期,则9年间除每年获得利息8元外,还每年获得本金盈利0.56元,到期收益率为(8+0.56)/95。

【篇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一、单选题

1.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 )成立。

A.广西贺州

B.河北邢台

C.江苏常州

D.河南驻马店

答案:D

解释: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驻马店成立。

2.国际市场通常采用( )对债券风险进行评估。

A.债券信用评级法

B.债券风险评级法

C.内部评级法

D.外部评级法

答案:A

解释:国际市场通常采用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对债券风险进行评估。

3.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促进作用不包括( )。

A.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B.银行上市发行股票,其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可能导致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C.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提供了参考标准

D.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

答案:B

解释: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促进作用包括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提供了参考标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等。

4.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这属于商业银行的( )。

A.授信业务

B.受信业务

C.表外业务

D.中间业务

答案:A

解释:个人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提供的担保,事先给客户核准一个额度,在一定时期内,客户可在该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贷款。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于208月10日,其主要职责包括( )。

A.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B.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C.经理国库

D.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

答案:D

解释: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都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职责,故A、B、C选项错误。

【篇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于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2.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caikuailei/70167.html

热门标签

更多>>

本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