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法规】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18)

更新时间:2020-09-05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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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18)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一)申请

(二)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三)发行

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后的收益与经营的变动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有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承销

1.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要点

①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③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④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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