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_司法考试案例:卖房人无产权的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22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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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卖房人无产权的责任纠纷

当前,随着房地产政策调控措施的出台,房屋交易有所降温,但是遗留的房屋纠纷却不是几个政策就能解决的。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机构,首先就是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信息,如果提供信息是不真实的,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回放

王女士2008年2月准备购买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房屋的产权人出国了,现在是其同事代为买卖,但是中介公司并未出示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只是说该房屋需要与开发商更改购房合同,授权委托书直接给开发商即可。

王女士与产权人的同事张先生见面,但是张先生仍然没有出示授权委托书,在王女士的一再追要下,张先生只说忘带了,中介也一直说让王女士放心,授权委托书肯定有。在中介的一再保证下,王女士与张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王女士支付定金两万元,同时向中介先行支付中介费5000元,并欠中介费8000元。根据约定,至2008年3月8日王女士需要支付首付款,但在交首付款前,王女士向张先生要求出示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此时张先生却仍然拿不出来,中介也闪烁其词。王女士顿起疑心,于是托辞未交首付款,同时要求先过户,但中介却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把张先生和中介一起告上法庭。

王女士在诉状中称,张先生收取两万元定金后,因张先生不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致使自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构成违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中介公司未经谨慎审查,向自己介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提供的居间服务有重大过错,违反了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应返还中介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张先生未答辩。中介公司辩称,公司未隐瞒事实也未实施欺诈。涉案房屋材料由张先生提供,都已交给王女士。公司并不知悉房屋产权真实情况,故应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先生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房屋出售,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已违反《定金收付书》之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王女士。中介公司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房屋产权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张先生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4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中介费。

马颖秋律师评析

“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经房屋产权人授权,自行从事的代理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而中介公司对讼争房屋的真实情况不了解,给买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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