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5)

更新时间:2019-10-10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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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5)

考点五

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思考:①②需要多少表决权呢?三分之二)。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也得减资)。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总结:

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最长的时间(1年 )

2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不能( 分配利润 ),也没有( 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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