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_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11)

更新时间:2019-10-10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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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11)

考点十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提示」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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