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司法考试成绩查询|2010年上海市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及资格申请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10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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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及资格申请的通知

第一考试网提醒大家:2010年上海市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及资格申请的通知如下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0日通过中国普法网公布。为做好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查询、异议成绩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全国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二、成绩查询与核查

上海考区应试人员11月20日上午8时起,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或《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以我办邮寄的书面成绩通知书为准。通讯地址以应试人员报名时提供确认的信息为准。如因通讯地址有误造成应试人员11月30日前不能及时查收本人书面成绩通知书的,可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于12月7日前到我办确认打印。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8日前向我办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可由申请人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持本人核查申请书、准考证复印件办理核查申请。我办负责受理、汇总上报成绩核查申请,司法部负责组织成绩核查工作。经司法部核查后的结果,由我办负责通知申请人,并不再重新受理复核申请。

成绩核查受理时间:自11月22日至12月8日前(双休日除外),每天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受理地点: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地址:瑞金南路438号101室,近斜土路)。成绩核查申请原则上应由本人前来,凡超期不再受理。

成绩核查申请范围只针对试卷四或参加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只限于复核试卷卷面各题已得成绩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存在差错。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审核范围

对于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在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按照通知要求向我办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一)申请范围。

1、在上海考区报名参加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及以上)的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2、报名时应试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选择放宽报名政策条件报名,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在12月7日前(双休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成绩通知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办办理确认核实手续,并按照司法部要求,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类或C类证书)。报名材料由我办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统一调往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按照通知要求的申请方式和程序办理。

(二)申请方式和步骤。

1、网上申请。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进行法律职业资格网上申请。

申请步骤:点击“资格申请”进入 → 输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 按要求填写《2010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 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并使用A4纸(白色)打印《2010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准备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3张(除军人外不得提交制式服装照片),尺寸应去除照片边框后≥46mm×32mm.→ 将2张照片剪切边框后粘贴在下载的《2010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另外1张照片背面粘贴双面胶,现场审核时提交作为制作资格证书使用。

2、现场审核。

现场受理审核时间: 12月18日(周六)至12月19日(周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现场受理审核地点:上海司法会堂底楼多功能厅(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近吴中路)。

特别提示:

1、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办理。为防止现场拥堵,维护现场秩序,申请人应给予配合支持,并按照指定的预约日期和时间(网上资格申请成功后系统提示的预约日期和时间)到现场办理审核手续。

2、如因特殊情况在指定日期不能前来现场审核的,12月20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30,可到上海司法会堂(中山西路1538号)补办理审核手续。

3、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出国(境)在外相关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并持有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提交申请人申请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必须符合条件后方可受理审核,请申请人提前作好准备工作。

4、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逾期办理现场确认或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一切责任应自负。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2010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照要求提前粘贴好照片;

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含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丢失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2张)。如毕业证书丢失的,须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3张(除军人外不得提交制式服装照片),尺寸应去除照片边框后≥46mm×32mm.其中:将2张照片剪切边框后粘贴在下载的《2010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另外1张照片背面粘贴双面胶,现场审核时提交作为制作资格证书使用。

6、现场审核时,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

(2)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

(3)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颁发时间和具体要求,将根据司法部授予决定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11室;邮政编码:200030.

联系电话:021-64743238(传真),021-2402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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