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10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分析:级别管辖

更新时间:2019-07-12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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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分析: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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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 刑事案件。

【例】下列哪一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2008年四川延考试题试卷二28 题单选)

A.M国人汤姆在G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致其耳聋

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

C.中国籍的马某在中国内地将一台湾商人打成轻伤

D.中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G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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