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更新时间:2018-08-31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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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两点的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损害;(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最后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首先,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请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当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项期间各国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多规定为1年。该期间有的国家明定为消灭时效,有的规定为除斥期问。但是从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际功能上讲,此项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妥。理由在于消灭时效可因事实而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可能远比1年要长,那么将使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并且通常情况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自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本条中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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