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2010司法考试_商法_合伙企业法_有限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18-08-26    来源:司法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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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_商法_合伙企业法_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总结:有限合伙的两合性质体现为:

1 2 3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总结: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1第三人有( )义务。2理由:有限合伙人身份( )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然后,普人和友人连带。

4、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有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相对自由)

1、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1,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2不需要保障优先购买权;3原因在于有人是( )性。

5、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四)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普人与有人的转换,对于原来的债都是( ),对于此后的债则按照新身份负责。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有伙只剩下普人的转为普伙;只剩下有人的,解散;

普人有人的十大区别:1有人可以是( );2有人有责;3有人不( );4有人不( );5有人当然( );6有人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合伙人;7有人( )自由;8有人( )自由;9有人( )自由;10有人( )自由。

(五)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合伙企业只是用破产程序制度,不适用破产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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