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证书有效期|导游资格案例辅导资料: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的投诉

更新时间:2018-08-03    来源:导游资格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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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该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该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东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照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关系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而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也必须明确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旅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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