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19]2011年报关员考试重要知识点(5)

更新时间:2019-11-07    来源:报关员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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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重要知识点(5)

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5、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

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例题:

美资A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1亿元建设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经核准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2000万元的减免税额度。2007 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第一批价值600万的减免税设备进口(该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2009年6月,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批准A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德资B公司。并由B公司向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

A、2000万元,5年

B、1400万元,5年

C、1400万元,3年

C、2000万元,3年

答案:C

解析:A公司已经使用的减免税额度不予以恢复,监管年限应该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设备实施后续监管。

二、程序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二)进口报关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例外:

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原则: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变更需申请,海关批准后才可以;

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2)结转: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A、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B、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C、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典型试题:

(2008单选)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A 8年

B 6年

C 5年

D 3年

答案:D

解析:按照最新的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所以该设备的剩余监管年限为5年减2年,即3年。

(3)转让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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