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19】2011年报关员考试重要知识点(2)

更新时间:2019-11-07    来源:报关员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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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重要知识点(2)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一般都规定确定的、不得增减的数量。但有些商品,由于其特性,或由于生产、包装或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确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在履约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少或少交若干比例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或规定 “约”数。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数量条款时,如同时规定溢短装条款,则在交货时可溢短装或短装(即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率。例如:1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这样,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码5%上下的幅度即9500至10500码范围内,都属符合合同,而无需硬凑10000码,应该指出,硬凑合同规定的某一具体数量,有时可能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形,这对出口人交货和进口人收货都会带来不便。所以,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有些国外进口商主动向我提出在数量上规定机动幅度,并要求切勿为硬凑某一具体数量而向其发运不成件的货物。在FOB合同中,如由对方派船装载大批或整船货物时,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例如:60000公吨,10%上下,由买方决定。

2、“约”数(about,approximately,缩写为appr.)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动机,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 2.5%,有的则为5%。《跟单位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认为:信用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算多交或少交的货款,即多交多收,少教少收。但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利益,也可规定增减部分以装运时某种市场的价格计算。

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

毛重(Gross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见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合同协议号

合同协议号指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凭《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所填全同号必须与上述手册或证明所填合同号完全一致。

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必须填写合同号,即应向海关提供的合同。合同、协议号一般在发票、装箱单、运单中以英文“Contract No.〃或〃Confirmation No.〃或者说简写的〃S/C NO.〃(sales contract)等表示。

在考试中一般不提供合同,习惯上发票上是肯定有合同协议号的,但要注意把合同协议号同发票编号区别开,不要误以为发票号是合同号。

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

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

(一) 含义

指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

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二) 范围(了解)

1、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报关员

3、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报关员培训

4、 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 作用

1、 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对海关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在全国海关关境内统一实施的行政解释,以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于不同的时间得到不同的待遇。

2、 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促成对外贸易经营者知法、守法经商;

3、 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4、 通过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腐败。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waimaolei/4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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