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取消了吗|2010报检员考试章节考点复习14

更新时间:2019-05-04    来源:报检员    手机版     字体:

【www.kwkids.com--报检员】

2010报检员考试章节考点复习14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0报检员考试章节考点复习

一、残损鉴定

进口商品发现货损货差、错发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凭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以确定货损原因、货损程度、货损金额及商品的贬值程度或加工整理的费用等。

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当事人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当事人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口商品。

(二)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5.其它要求

(1)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2)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监装监卸,船舱或集装箱检验,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3)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时,发现申请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者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

(4)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过程中,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条件和状况。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未依法做出处理意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如果现场条件和状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检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检验鉴定,责成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顺利进行;

(5)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残损的进口商品申请残损检验鉴定后,申请人和有关各方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保管和妥善处置;

(6)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退货或者销毁的,收货人或者其它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实施销毁,并将处理情况报做出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

(7)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并进行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

(三)应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p#分页标题#e#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1)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2)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

(3)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水分检测项目;

(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

(5)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

4.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1)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2)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4)流量计重;

(5)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收发货入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资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waimaolei/16854.html

热门标签

更多>>

本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