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报检员_2010报检员基础辅导: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3

更新时间:2019-04-13    来源:报检员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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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报检员基础辅导: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3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0报检员基础辅导: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

(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更换货物包装或拼装的;

(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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