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是做什么的_2011年单证员基础理论知识:信用证诈骗构成及手段

更新时间:2019-04-05    来源:单证员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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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理论知识:信用证诈骗构成及手段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年单证员基础理论知识:信用证诈骗构成及手段

(一)、按诈骗人的构成:

1、 申请人诈骗

申请人诈骗是诈骗人扮演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角色,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诈骗。此种骗局的欺骗性在于,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行相信对方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诈骗人通过假冒信用证诈骗信用证受益人的货物。如果事先约定受益人预付质保金、履约金等,则还诈骗这些预付金。

诈骗人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也是受益人的货物以及各种预付金。但"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实现这些目的的途径,不是以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埋藏着的危险性条款。这些条款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因单证不符或签字不符遭开证行拒付等。当受益人为这些麻烦而奔波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这也正是"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比假冒信用证诈骗技高一筹之处。

此类案件在信用证诈骗案中所占比重很大,其诈骗人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外,有的出自国内,还有的是内外勾结。

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

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诈骗人以开证申请人身份,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员相勾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诈骗。

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通知行和受益人对对方的合法身份更是坚信不移。因此,没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更多地表现为假冒信用证诈骗,而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往往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3、受益人诈骗

受益人诈骗是诈骗人以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身份,利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只认单、不看货的特点,用假单或假货,诈骗开证行、通知行、申请人的信用证诈骗。诈骗人以伪造的单据诈骗信用证项下货款。

和第一类诈骗一样,此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案中是比例较高的一种。

4、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

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是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的信用证诈骗。这种骗局中的诈骗人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而按照信用证方式的特征,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只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诈骗通知行的目的,往往是骗取通知行的打包贷款。实际上是以不存在的交易为理由,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放款。

(二)、按诈骗的手段分:

1、假冒信用证诈骗

假冒信用证是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用这种信用证进行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属手段较为拙劣的一种。假冒信用证的识别特征主要有:(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2)、电传号不规范。(3)、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行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4)、拼写错误或不规范。(5)、开证行不存在。(6)、假借著名银行开证。(7)、与我行已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8)、无必备条款。(9)、信用证条款内容前后矛盾等。

2、"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主动权是通过一些"软"条款体现出来的。这些"软条款"主要有:

(1)、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起运港、验货人等需待开证人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2)、规定品质证书须由开证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鉴样相符,或由开证人指定机构出具。

(3)、同时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

(4)、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

3、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

这种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迫使开证行因形式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诈骗。作为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的条件就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只凭单付款,不对货物负责。这也正是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所依仗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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