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土地估价师辅导: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8-04-15    来源:土地估价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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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

  ①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土地的条件,如土地的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资金总额、容积率和地下深度等,既体现了国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又体现了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管理关系。《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③违约责任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①转让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条件。

  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的用地条件,方可转让。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②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即“认地不认人”原则,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所签订的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③转受让的年限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p#分页标题#e#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其权利的,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依《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的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权,只是自己不直接使用土地。租赁期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同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同时,还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对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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