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辅导: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更新时间:2018-04-14    来源:土地估价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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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划拨供应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含义: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进行管理。

  第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有:

  (1)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规定;

  (2)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划拔土地使用权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4)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5)取得划拔土地使用权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划拨供应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详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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