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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1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将2011年我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初始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完毕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并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岗位证明;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以上2-6项资料需装订成册,并附上封面。
二、资料提交和审查
初始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在省属单位人员的资料直接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资质资格管理科,注册在市、州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料报相应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上述应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由省或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三、资料受理时间
1、省属单位人员申请初始注册的请于2011年8月1日~8月5日办理;
2、市、州所属单位人员申请初始注册的,请各市、州造价管理站于2011年8月8日~10日统一办理;各市、州资料受理时间由各市、州造价管理站自行确定。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