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辅导:行使公证权的机关和管辖

更新时间:2017-12-24    来源:事业单位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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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公证权的专门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证权的专门机关是公证处,由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都无权办理公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出具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公证机关的管辖
  公证机关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公证处所辖的行政区域来确定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分工和权限。如经济合同公证一般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协商管辖,是指几个公证处对经济合同公证都有权办理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的管辖。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考&试&大&这种协商管辖是有关公证处之间的协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指定管辖,是指由两个以公证处,对经济合同公证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确定管辖时,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一个公证处办理的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在特定场所,由于公证机关无法行使公证职能时,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其他机关代行公证职能所进行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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