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务员报名时间|新疆2011年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更新时间:2020-03-13    来源:政法干警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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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1年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决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已退役士兵为自治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202名公务员。经培养合格后,定向录用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新疆户籍考生取得户籍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
        3.具有新疆户籍的各部队已退役士兵。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5.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有违纪行为的。
        5.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服务期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服务期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7.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试用期内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服务期截止时间:2011年8月19日)。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即:1982年8 月19日至1993年8 月19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5年8月19 日至1993年8月19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3年8月19日至1993年8月19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要求: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招考(培养)方式、院校和职位
        ㈠ 培养方式
        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取考试一并统考的办法,合格后即到报考院校学习,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
        1.专科教育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㈡ 招考(培养)院校和职位
        法检系统培养院校为新疆大学和新疆财经大学。
        公安系统培养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详见《2011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三、时间安排,相关费用及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一)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
        1.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资格初审时间:2011年8月19日9:30—8月23日18:00。
        (2)缴费时间: 2011年8月19日9:30—8月24日18:00。
        2.笔试时间:2011年9月17、18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1年10月14 日10:00。
        4.资格复审时间:2011年10月17日、18日,每天9:30—19:00(中午不休息)。
        5.面试时间:2011年10月20日—22日,每天上午9:30,下午15:30正式开始。
        6.体能测试、体检时间:10月23日—24日。
        7.考察时间:10月25日—10月30日。
        8.公示时间:2011年11月1日。
        (二)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教育入学考试每科35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2.进入面试人员的面试费用为40元。
        3.进入体检环节后的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三)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http://www.xjkunlun.cn)网站进行。
        四、招考程序
        报名确认与网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资格审查与确认
        1.报名方式
        网络报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2.网络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综合自身条件,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的同时提供报考基本信息,并根据网络程序的提示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3.纪律要求
        ⑴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⑵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符合职位条件的1个职位,同时应严格按职位条件和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和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⑶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本次招生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两部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教育考试科目按层次确定。
        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本科层次(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法律硕士(法学):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的考试。
        笔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加分
        ⑴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加10分。
        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加10分。
        ⑶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加10分。
        以上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0 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⑴笔试时间:2011年9月17日、18日,17日举行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18日举行教育入学考试。(详见附件4),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⑵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市
        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上述考试地点参加笔试。
        ⑶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4.笔试总成绩计算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 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50
        5.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统一命制。
        6.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笔试成绩不合格或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2011年10月14日10:00时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布。
        ⒏笔试范围
        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详见附件4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退役士兵《军人退伍证》,以及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相应的原始证件。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负责资格复审。
        3.双语班要求
报考双语试点班考生,要在资格复审时进行相应的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资格复审时间
        2011年10 月17、18日,每天9:30—19:00(中午不休息)。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照1:2的比例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3.面试时间
        2010年10月20 -22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 时开始。
        4.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试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体能测试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3)执行。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初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昆仑网公示。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培养院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由培养院校依据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自治区招办备案。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2年2月中旬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对报考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五、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自治区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3.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4.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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