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武汉2011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录用安排公告(7月27

更新时间:2020-01-14    来源:选调生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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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1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录用安排公告(7月27日公告)

根据《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要求,为做好下一步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依据《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要求,对面试人员的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进行折算合分,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名单见附件)。

对个别职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根据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规定: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按职位规定的“优先”条件确定入围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对部分职位考生放弃面试的,依据《湖北省2011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职位调剂和面试组织工作方案》的要求,按以下处理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二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但超过1:1的职位,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二)体检组织与实施

凡报考武汉市市级机关(含所属单位)的考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体检,招录单位负责通知考生参加体检。

凡报考武汉市区级机关(含所属单位)的考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体检,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参与。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体检时间及地点

体检在2011年7月30日至8月10日期间分批进行,具体时间和批次将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发布,请参加体检的考生注意关注该网站发布的消息。体检签到地点以招录单位电话通知为准。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五)复检和补检

对于需要进行有关项目复检和补检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血压、视力、心电图体检不合格的,需在体检当天上午结束时集中复检。对其它体检项目不合格的,由招录机关或体检者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负责体检实施的单位直接通知考生集中安排复检。

对于特殊阶段的女性考生,请于体检前向各组领队和医生申明,妇科体检项目可日后补检。怀孕考生可申请推迟体检。

复检和补检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六)递补

 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由招录部门提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以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体检人选。

(七)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如准考证所用照片不是近期的,再提供1张近期照片作为参照)。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时到达集合地点(各区体检以各区的通知为准)。到达集合地点后,领取《体检表》并按要求填写,贴照片,现场加盖印章,然后将《体检表》交各组领队校验。以组为单位整队集合后前往医院体检。

3、体检前一周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体检当日随身不要多带现金及贵重物品,不能戴手饰,不要穿紧身衣裤和不易脱掉的鞋子。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校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具体费用另行通知)。

6、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通知考生(各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

(八)、体检纪律与要求

1、凡体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作弊或不合格处理。

2、从到达现场一直到体检结束,严禁考生使用手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并随同考生进入医院体检区域。

3、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未经各组领队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二、考察

(一)考察组织与方式

体检结束后,由各招录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各区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组织考察时各招录单位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高度负责,原则性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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