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特点_欧洲货币经济联盟与欧元

更新时间:2019-12-23    来源:公务员类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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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经济联盟与欧元

  建立欧洲货币基金

  根据欧洲货币体系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缴出其黄金外汇储备的20%(其中10%为黄金),创建欧洲货币基金(European Monetary Fund,EMF),用以向成员国发放中短期贷款,帮助成员国摆脱国际收支方面的短期困难,保持其汇率上的相对稳定。黄金在成员国所缴纳份额中的比例,进一步强调了黄金的货币作用。在欧洲货币体系成立的初期,欧洲货币基金的总额约有250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的140亿欧洲货币单位作为短期贷款,其余110亿欧洲货币单位作为中期金融援助。每个成员国都有一定的贷款定额,尤其对弱币国家的贷款更严格控制在定额之内。对不超过45天的短期贷款,则不加任何限制,并可享受3%利息贴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贷款的办法相似,成员国取得贷款时,应以等值的本国货币存人基金。

  欧洲共同体内部的这种严密的自成体系的对外汇金融与国际结算等方面所做的规定,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基金在汇率、信贷方面的规定和措施极为相似,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主要货币区内部采取严格控制的措施也极为相似。

  欧洲货币经济联盟与欧元

  1.欧元创建的背景。

  早在1962年12月,欧共体国家在海牙召开的首脑会议上就提出,为达到加速一体化的进程、削弱美元的影响、提高欧共体在世界政治经济中地位的目标,决定建立以统一货币为中心的“欧洲经济货币联盟”。1989年担任欧共体委员会主席的德洛尔在《关于实现经济货币联盟的报告》中,再一次明确提出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单一的欧洲货币。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马斯特里赫条约》(以下简称《马约》),对实现欧洲单一货币的措施和步骤作了具体安排并提出时间表。《马约》规定,欧盟(《马约》签署后,常以“欧盟”取代欧共体)最迟不晚于1999年1月1日建立单一货币体系,并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在1995年12月15日召开的欧洲货币联盟马德里高峰会议上,将未来欧洲货币的名称定为“欧元”(Euro),以取代欧洲货币体系所创立的ECU。

  2.欧盟成员国使用统一货币欧元应具备的条件。

  为保证货币同盟目标的实现,保证欧元的稳定,具备下述条件的成员国才能申请参加:(1)预算赤字不超过CDP的3%;(2)债务总额不超过GDP的60%;(3)长期利率不高于3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平均水平的2%;(4)消费物价上涨率不超过3个情况最佳国家平均值的1.5%;(5)两年内本国货币汇率波动幅度不超过ERM规定。

  上述条件即《马约》。《马约》还规定了参加欧洲货币同盟的“趋同标准”。1998年3月25日欧盟执委会宣布第一批符合趋同标准的国家有11个,即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符合使用欧元的条件,有资格成为首批流通欧元的国家。在欧盟15个成员国中,希腊未达到趋同标准,瑞典、英国、丹麦虽已达标,但此前它们决定暂留货币联盟之外。

  3.欧元推行的时间表。

  根据《马约》和欧盟的有关规定,欧元从发行到完全取代欧盟成员国的货币,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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