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民法复习之主线

更新时间:2019-12-08    来源:公务员类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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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之主线

(一)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最近十年的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时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自不待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向,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内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二)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民法体系中的四个总论集中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中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之后,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后,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后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后,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考试用书

2.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后,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物权法体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上就是物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是对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共性的一个概括。

3.债法总论

虽然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种民法教材中都没有使用“债法总论”这一概念,但是,债法总论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比如,法学大师史尚宽的“民法全书”就包括《债法总论》一册。该书序言曰: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所谓的“债之通则”具体包括债的概念、要素、发生原因、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涵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大部分,这四部分的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

4.合同法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共有八章,分别是: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以上八章适用于分则的各种有名合同以及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而且,在司法考试中,考点更多地集中于总则,对于分则,除了买卖合同,其他的有名合同都无法享受到每年必考的“待遇”。

(三)要件与后果(效果)

从要件到后果是民法规范的一个基本思路,所谓要件,就是能够产生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所谓后果,就是该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具备什么样的法律要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行为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可以发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再如,权利人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就会产生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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