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_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二)

更新时间:2020-09-05    来源:资料大全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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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讲义预习内容精讲(二)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价值

1、法具有服务性价值

2、法本身还具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性的价值、使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3、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

4、法律基本价值是确认和维护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

(二)法律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表现在: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

【示例】

1.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A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 宪法 B. 同级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创制者乃地方权力机关,规章的创制者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地位按照宪法是高于行政机关的。

四、法律体系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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