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_合同管理辅导:经济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

更新时间:2017-12-24    来源:资料大全    手机版     字体:

【www.kwkids.com--资料大全】

经济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他们之间所签订的经济
  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经济合同的公证,从全国范围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实行自愿原则。任何一份经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一般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因此,经济合同法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双方愿意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当事人一方要求公证的,也可以进行公证;当事人双方不要求公证的,也可以不做公证。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公证后的经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过鉴证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再作公证。但是,当事人要求公证的,也可以给予公证。
  经济合同是否需要给予公证,除贯彻自愿原则外,还应当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法律规定某些经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只有办理公证后,合同才能生效。如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发布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等,都对借款和担保合同问题作出了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考&试&大&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企业承包、租赁、拍卖、招标、投标、土地有偿使用以及涉外经济活动等事项也作出了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kwkids.com/content/4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