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知识】理论法规辅导: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答疑实记(二)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资料大全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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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1:老师您好:教材在施工投标保证中提到的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有效期是否是一个概念,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二者不是一个概念投标保证有效期是指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限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教材在施工投标保证中提到的“投标保证有效期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至确定中标人止”见教材P12.我认为与您回答的投标有效期期限为同一时间,我认为它们不应当为同一时间,是您回答的对,还是我理解不对?
  老师回答1:你好不是同一时间如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评标工作,显然投标有效期未到,而有可能银行的投标保证有效期已到,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按现行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学员提问2:老师你好: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请问老师;如果设计人只完成一部分,是否也是按全部完成支付设计费呢。
  老师回答2:教材里这句话是指完成全部设计,设计费不会因发包人的审批工作的延误而拖欠,如双方约定只完成一部分设计则也按约定付费,不会拖欠。
  学员提问3:老师您好:承担缔 约过失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书中已解释但还是不理解,请老师在进一步帮我解释一下。非常感谢!
  老师回答3:例如:甲得知乙与丙拟签订一合同,便与丙以更低价进行假意磋商,促使丙放弃与乙签合同的意向,待乙退出后,又以借口放弃磋商,使丙遭受损失,这就是一例典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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