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法规】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14)

更新时间:2020-09-05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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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考点串讲:第七章(14)

考点三本票、支票、涉外票据(掌握)

一、本票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支票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4.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支票的授权补记

①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②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在支票上补记其名称,收款人名称在未补记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也不能提示付款。

【例题6-单】(2009)支票上的下列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A.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人签章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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