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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公益事业捐赠
中级经济师考试之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3%
D.所得额的3%
[答案]A
「例2.单选题」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为()。
A.30%
B.12%
C.30%
D.全额扣除
[答案]D
「例3.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为( )
A.4800元
B.600元
C.6000元
D.48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限额=16000×30%=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