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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房产税
中级经济师考试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熟悉)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例1.多选题」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
D.工矿区
E.农村
[答案]ABCD
「例2.单选题」(2007年)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可( )。
A.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
B.不缴纳房产税
C.暂免房产税
D.减半缴纳房产税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