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20-04-14    来源:经济师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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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税收优惠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项目所得减免税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免税、减半征税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1.单选题」(2008年)某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公司2008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0

B.25

C.875

D.175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700-500)*25%*50%=25万元。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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